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校本着“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协调,使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了解民情,树立自立自强、热爱劳动的意识,帮助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一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五条 岗位设置
1. 每年秋季学期第3-4周,需要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送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常设勤工助学岗位。
2. 用工单位与学生须按照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一人一岗,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 岗位设置的网上操作流程。用工部门管理员进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用工信息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无重修课程,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2.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期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1. 每年秋季学期第6-7周,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管理系统”查看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选择相应的岗位后填写申请表。
2.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对该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打印勤工助学申请表。
3.学生携带勤工助学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
4.面试结束三个工作日后,学生可上网查看是否审核通过。如面试未通过,学生可撤销原申请,重新申请新的岗位。
5.学生可在每月15日进入学校财务系统,查看上月勤工助学薪酬。
6.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离岗时需向用工部门说明情况,并携带本人学生证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确认离岗。一旦离岗,学生在余下学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用工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面试和录用。
1.用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生进行面试,并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用工名单。
2.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
3. 用工部门有学生中途离岗需及时告知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对上岗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办公礼仪、基本技能、安全和心理等方面的培训,用工部门安排学生进行岗前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经过岗前培训的学生,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发放勤工助学上岗证。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时必须佩带上岗证。
第三章 经费和报酬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提出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预算。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长期设岗的部门用工所产生的勤工助学费用,由学校资助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需要临时用工的,需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参加工作,所需费用由学校勤工助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校内用工部门负责每月25-28日网上提交勤工助学工时单,并在打印的勤工助学工时单上注明本部门用于划转经费的代码。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汇总和核对全校的勤工助学数据,制作经费清单交财务处,财务处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统一打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每年对全校的勤工助学经费进行结算。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开始实施,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