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直属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调动高级专家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学校适当延长有关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及科研工作者退休年龄的问题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
二.延聘期限和条件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身体状况好,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部门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1. 延聘期限:
对符合延长退休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科研工作者,每次申请延聘期限为一年。延聘年龄界限一般不超过63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最长可以申请延聘到65岁。
考虑到我校老专家(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在学校的发展、尤其是在申办本科工作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从本规定实施之日算起,对符合延长退休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科研工作者,年龄满足以下条件:
(1)凡年龄超过65岁,不到68岁的,可申请延聘到68岁;
(2)凡年龄超过68岁,不到70岁的,可申请延聘到70岁。
2. 延聘条件: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可考虑在上述规定的延长年限内予以延聘:
(1)获得上海市劳模、上海市教育功臣、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先进工作者等相同级别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或是国家和省(市)级政府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的获得者,或是享有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专家,本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2)近三年内作为第一、二、三完成人,获得省(市)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决策咨询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同类级别及以上奖项的,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正在主持或研制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市级决策咨询或文科重点项目的,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二位)正在进行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的,或作为项目第一、二负责人,正在主持或主要参与市、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的;
(3)作为项目或课题第一负责人正在进行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或课题研究,或正在主持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或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正在主持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的;
(4)在延聘期内担任省(市)级学会常务理事或全国性一级学会或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在国内核心期刊担任编委会委员职务,或担任全国性课程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或被聘为教育部、上海市专门方面专家的;
(5)符合学校教师AB岗位中A5以及A5以上岗位聘任条件的;
(6) 近年来,在学科或专业建设以及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或作为主编正在组织编写省(市)高等教育方面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高职特色教材的;
(7) 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一时无人接替的;
(8)因其他特殊原因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延期退休的。
三.报批程序
申办高级专家延退手续,必须在专家到退休年龄六个月前,征得专家本人同意,由专家所在部门(或学校指定部门)向人事处提交申请报告,经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初审同意后,再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然后由人事处向上级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四.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校人事处。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人事处
20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