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13浏览次数:1

沪人〈1995〕 113 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 :

为促进本市事业单位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 , 我们制定了 《立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 , 请及时与我局录用奖惩处联系 。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 为 工作人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作岗位和晋升工资提供依据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考核范围和要求

( 一 ) 考核对象为本市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 二 ) 新进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 , 参加年度考 核 ; 未超过半年的 , 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 , 不定等次。

( 三 ) 调到现工作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 , 由原单位提供有关 情况 , 现工作单位予以确认考核等次 。

( 四 ) 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 不参加本年 度考核 ;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 , 暂不参加本年度 考核 , 立案审查后如无问题 , 是否参加考核或确定等次 , 由所在 单位确定 。

( 五 ) 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 , 可参加年度考核 , 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其他等次由所在单位确定 。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 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德 , 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

能 , 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

勤 , 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

绩 , 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

( 二 )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

( 三 ) 考核结果分为 :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

优秀 :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 模范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 , 熟悉业务 , 工作勤奋 , 有改革创新精神 , 飞成绩 突出 。

合格 :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 自觉遵 守各项规章制度 , 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 , 工作积极 , 能够完成工 作任务 。

不合格 :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 ,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 ,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 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

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业务情况制订 .

( 四 )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 ,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 数 , 应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 超过百分 之十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 一 )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世

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由本单位负责人 负责 , 或由本单位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考核分为平时考 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按时进行 , 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

( 二 )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

1. 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及对年度工作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总结 , 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登记 表》.

2. 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 在结合平时 考核和个人总结及听取群众意见 ( 对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人员 , 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 的基础上写出评语 , 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

3. 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 ( 小组 ) 确定考核等次 .

4 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 , 在十日内可向考核委员 会或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 , 如对复核意见不服 E 可向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申诉 .

5.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 , 各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应将《年 度考核登记表》统一存档 , 同时于翌年二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 果汇总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 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 一 ) 在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的工作人员中 , 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 次 , 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二 )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 按国家规定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

( 三 )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 按国家规定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 , 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 ( 含津贴部分 )。

( 四 ) 工作人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 可给予调 整工作岗位或降职 , 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后 , 其工资等待遇按 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 。

( 五 ) 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 应予以辞退 .

五、考核机构

( 一 )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工作人员进行 年度考核工作 , 并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 ( 干部 ) 等部门负 责人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 其中工作人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考核的日常事务由人事 ( 干部 ) 部门承担 。

( 二 )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

1. 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实施方案 .

2. 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

3. 审核分管领导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

4. 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

七、本市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试行意见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

八、本试行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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