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06浏览次数:58

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后三年发展纲要》的精神,加强新教师的培养,促进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以及使新教师培养更加规范与科学,促进新教师更好地成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养对象
学校所新聘用的下列专任教师:
1、应届毕业生;
2、新调入到我校工作,具有初级职称;
3、新调入到我校工作,具有中级职称,此前没有从事过高校教育工作或从事高校教育工作未满2年;
4、其他需要培养的青年教师。

第二条 新教师培养原则与管理方式
1、新教师培养以“严格管理、全面培养”为原则。要明确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工作任务。
2、新教师培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学院(中心、部)共同管理与执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每年度的新教师培训学习以及新教师培养考核等面上管理工作。学院(中心、部)负责新教师培养过程管理,要提出新教师培养总体目标(附件一),以及指导教师选拔,培养计划制订,教学科研工作安排,以及工作完成情况检查与督导等。

第三条 指导教师条件与选拔方法
1、指导教师应由所在学院(中心、部)责任心强、有丰富教学经验、科研能力较强的学科(专业)骨干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男同志不超过58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3周岁,身体健康,担任指导教师期间能完成本职教学科研工作,并指导青年教师。
2、指导教师由所在学院(中心、部)根据本部门情况,结合新教师学科(专业)发展方向选拔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教师与新教师应在同一个学科(专业)团队。
3、学院(中心、部)确定指导教师后上报人事处审核备案(附件二、附件三),原则上每位导师不得同时指导新教师超过2人。

第四条 指导教师基本职责
1、根据学院(中心、部)新教师培养总体目标,指导教师应制定新教师培养计划,在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对新教师进行培养,重点是要帮助新教师积累教学经验以及融入学科(专业)团队。
2、第一年指导教师应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骨干课程的教学(课程一般要求周学时3学时以上),同时在这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新教师教学经验的积累与教学能力的提高进行具体指导,其中每学期至少要求指导新教师讲授6学时课程,并对其授课效果与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与分析。
3、指导新教师参加学院(中心、部)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科研工作,指导新教师参加各种课题立项申报。
4、指导教师应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教师培养任务书》(附件四)所提出的培养任务每年提交一份指导新教师的工作小结。

第五条 新教师培养基本要求
1、新教师进入学校 2~3年内,必须完成新教师培养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学校将不会继续聘任其为教师。
2、新教师进入学校工作后,必须参加当年度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这是新教师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无故不参加新教师培养学习或培训不合格,将不能进入新教师培养的其他环节。
3、新教师培养期间必须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必须申报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4、新教师(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除外)应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的实施办法》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进修访问工程师(及相当职务)企业项目实践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与要求积极承担相关任务与工作。
5、新教师第一年原则上不安排主讲课程。每学期至少承担1门由指导教师主讲的课程助教工作(与第四条第2点的指导教师职责相对应),需有完整的听课笔记,并批改作业,每周1次答疑,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讲授6学时课程(需要有教案)。同时新教师要认真准备自己将要开设的课程,一年后正式主讲课程之前须要有完整的备课笔记。为了丰富教学经验,新教师应听其他课程每学期不少于8个学时,并认真做好听课笔记。
由于学院(中心、部)工作需要安排新教师第一年主讲课程,由学院(中心、部)预先组织对其教学能力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才能主讲课程。
6、新教师应参与所在学院(中心、部)的专业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或实验室建设相关工作(部分公共基础课除外)。新教师应参与所在学院(中心、部)的学科建设工作,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争取在新教师培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博士必须要有论文发表)。新教师应完成学校与学院(中心、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培养工作落实与考核
1、新教师培养期为2年。由学院(中心、部)提出新教师培养总体目标(附件一),指导教师负责制定新教师培养计划,确定新教师2年基本工作任务,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教师培养任务书》(附件四),经学院(中心、部)审核批准上报人事处备案。
2、每学期新教师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教师培养任务书》中所明确的工作任务提交一份2000字左右的教学科研工作总结,指导教师给出评价意见,连同听课笔记等佐证材料一起交所在学院(中心、部)审核、存档,作为新教师培养最后考核的依据。
3、新教师培养每年考核1次,考核不合格将延长培养期1年,期间不能独立主讲课程,不得转正定级及职务晋升,考核2次不合格学校将不再继续聘任其为教师。
4、新教师培养考核由人事处与所在学院(中心、部)共同负责。
5、学院(中心、部)要重视新教师培养工作,要有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新教师培养工作,要对新教师培养工作定期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学院(中心、部)对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根据指导教师实际指导工作实际情况与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对于工作成绩出色的指导教师学院(中心、部)应给予奖励,对于不能胜任指导教师工作的指导教师学院(中心、部)有权进行更换。学院(中心、部)对于新教师要严格管理,要关系新教师工作与生活,为新教师发展提供平台,鼓励新教师创造性工作,同时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教师培养任务书》严格考核管理,新教师不能完成相关工作与任务将不得转正定级及职务晋升,情节严重者学院(中心、部)有权将其调离教师岗位。

第七条 附则
1、每年由学院(中心、部)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教师培养任务书》的要求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指导1名新教师按40个学时教学工作量计算发放课时津贴,考核不合格不发放津贴,并由学院(中心、部)重新确定指导导师资格。
2、实验教学人员培养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人事处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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