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学术假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25浏览次数: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为教师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工程实践环境和学术氛围,学校决定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假。

  第二条 学术假是教师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程实践等活动提供专门时间、创造良好条件,使教师能有时间接触最新行业知识、技术发展和学术信息,吸收新的学术思想,开阔视野,从而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积累,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安排好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同时,积极促进教师学术假的实施。

  第二章 学术假实施范围

  第四条 学术假包括:

  (一)境外访问学者计划、国内访问学者计划、企业访问工程师等专项计划;

  (二)从事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著撰写等工作;

  (三)从事特色课程开发、特色教材编写、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从事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工作。

  学术假以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国内外合作院校(企业)、校外实践基地等为主,教师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联系国内外著名、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学术访问、科研课题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

  第五条 学术假实施范围、对象:

  (一)教学科研一线的在编在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二级单位每年学术假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的10%以内;

  (三)为了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连续性,原则上双肩挑人员在任期内暂不安排学术假。

  第六条 申请学术假教师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品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在我校在编在岗工作满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申请学术假每5年为一个周期,最长申请期为一年(可分二个半年申请),周期内有6个月(含一个学期)及以上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学习、访问或单位出资在国内脱产学习、进修者,视为已享受学术假,新周期从其最后一期学术假结束返校之日重新计算。

  第三章 学术假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为便于教学科研工作安排,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学术假申请表》,并提供详细的学术假期间工作(学习)计划书。

  第九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审核推荐。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的工作实际,及申请者的学术假工作(学习)计划书,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条 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学术假的教师应完成或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签署《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学术假协议书》,办理临时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四章 学术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术假教师在学术假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中其工作量津贴、奖励性绩效等发放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决定,原则上不低于同等人员的80%,企业实践不低于同等人员。

  第十三条 学术假教师应保持与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联系,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主动关心学术假教师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术假教师在学术假期内可以不承担本、专科的教学任务,但研究生导师仍应完成相应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假期间出国(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学术假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特殊情况申请延期者,须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查同意,报学校审批。学术假期延期期间,所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均予以停发。

  第十七条 对学术假期满或延期期满逾期未归的学术假教师,学校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学校签订出国协议的人员,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学术假考核

  第十八条 学术假结束之后,学术假教师须向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一份详细的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作相关学术报告。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假教师须在学术假结束的10个工作日之内,持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开具的到岗工作证明、签署审核意见的总结等材料,到人事处销假并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条 学术假教师完成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要求,且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审核通过的,其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或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未按期回校的,该年度的考核视情节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追回已发放相应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教师在寒暑假期间安排的校外学术活动不计入学术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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