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以及已经入学报到,学籍尚在审查期的学生。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及其他在校学生的处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学校可自主决定不给予处分,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
第六条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类资助,不得申请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称号;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处分期间将被停发各项资助金。
第三章违法、违规或违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含)以上不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含)以上不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含)以上不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不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应讲诚信,学校将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携带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5、第二次作弊的。
(三)偷窃试卷,伪造或涂改成绩单、学籍证明等文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类奖励与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有其它不诚信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条对侵犯他人或公共财产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涉案金额在800元以上,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3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及以上但不足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绿化,在墙壁、课桌椅或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对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屡次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吸毒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带头或组织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带头或组织非法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乱扔可能致人伤害、损坏公共财物或破坏环境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 违规张贴、投递或散发传单等宣传品的,乱拉横幅或乱设摊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张贴、投递、散发传单,或通过其它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或学校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内穿着宗教服饰或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传播宗教、发展教徒或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 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煽动诱骗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非法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未获批准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未经审批或不按规定开展商业活动(含电子商务),影响学校正常运行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 不服从教育、管理, 侮辱、谩骂教师、行政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殴打教师、行政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七)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九) 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件,故意提供伪证,或者打击报复检举者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校学生生活园区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生活园区行为分”扣分满70分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分满100分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
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租赁擅自使用寝室空调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擅自改变公共设备、电器功能,改动电路、电表、电箱,私拉电线、私接灯头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能产生明火的物品,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焚烧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利用校园网络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将校园网上信息系统的用户帐号转让给他人非法使用,或提供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学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因违章用电或者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者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实训教学中,不按规定操作,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校内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无证的机动车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校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或病毒标本,具有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器械、各种枪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以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或者隐瞒事实,拒不接受教育、承认错误的;对检举人、证人或受害者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从重兼加重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学生违纪被处分后,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应当加重处理;
(四)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构成处分的,或在校期间第三次违纪并构成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纪以后主动接受学校处理,有明确悔改表现并积极承担责任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十八条学生具有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学校将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学生违纪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违纪情况调查与事实认定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查证。学校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的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后告知学生所在学院。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处分建议,并按照要求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认定表,连同相关证据文件及学生陈述或申辩材料,一起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
(二)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接到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认定表后,一般情况下在2周内作出处理决定。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处分之前和受处分之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告知家长,以便配合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一)在校就读的,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所在学院送交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二)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视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在处分到期前一个月起申请解除处分。毕业班学生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申请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辅导员组织班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所在学院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处分到期并审核通过后,学校发文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代为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处分学生承担。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沪二工大学[2021]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