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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2020年8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学生处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20197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困难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注册在读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部(院)审核和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部(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或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部(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辅导员负责组建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部(院)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 烈士子女;

②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④ 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⑤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学生;

⑥ 优抚家庭子女;

⑦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②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的子女;

③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④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⑤ 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⑥ 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的子女。

3.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部(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其中辅导员是困难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程序为:

1.提前告知

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本人申请

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部(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学生、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部(院)审核并公示

各学部(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部(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部(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部(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4.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学部(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餐卡消费、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五章认定时间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以秋季学期认定为主,视当学年实际情况,确定春季学期是否增补。

第十条在每学年夏季学期结束前,学校发布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各学部(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10月学校完成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一条学校和各学部(院)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消费数据挖掘、座谈、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和各学部(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部(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9月7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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