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
沪二工大学位﹝2020﹞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分类按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分类执行。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条款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
2.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下,但大于等于2.0,根据专业类别不同另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非语言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艺术类专业达到330分)或参加全国大学德语四、六级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5分,或参加N5级别(含)以上日语国际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学生参加本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成绩达到500分或六级成绩达到425分;
(3)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本专业四级考试或参加N2级别(含)以上国际日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毕业当年考取国内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仅因未能达到第二条第1、2款条件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如能达到第二条第1、2款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课程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和考试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材料后,应对学部(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核。审核无异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一般在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条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七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颁布之前入学学生仍可适用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