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二工大学位[2020]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和精神,切实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授予对象
第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业余形式完成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本科生(含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即高中起点升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经管类)—7.5年(理科)(理工类),专科起点升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学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须与本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名称一致。
第二章 授予条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三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学分与课程,达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论文答辩合格:参加并通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公开答辩,成绩达到70分。
第五条学业水平测试达标。
学业水平测试特指由学校组织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每个专业的学位课程包括2门专业基础课、1门专业课。申请学士学位者的学位课程平均考试成绩需达到70分;
第六条外语水平合格。
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以下形式之一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者合格证书的视为外语合格。成绩单与合格证书自打印落款日期起,至学校正式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会议召开日),四年内有效。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英语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学校全日制非语言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统一要求;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3.通过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学生毕业时,因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未达到要求,而申请回学校重修学位论文,参加毕业论文公开答辩,且考试成绩达要求者;或因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达标而申请重修,且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或因外语水平不合格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本人所学专业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持以上相应项目测试合格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八条对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或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1.对在校期间受到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或者二次以上纪律处分者、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不授予学士学位;
2.对在校期间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而受到相应处分,但在毕业前处分取消者,给予暂缓接受学士学位申请的处理,其可在毕业后的下一学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九条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个人学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所需材料。
第十条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将学士学位申请者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核实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报送的申请者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公示:评议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校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于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申请者,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学位申请者本人。
第十三条颁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将学位评定委员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文件上报上海市学位办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按要求报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相关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申请者,可在收到继续教育学院书面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其复核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位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对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上报上海市学位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