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校研究生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暂缓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研究生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而不宜参加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1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的,可推迟入学1年;
(二)已怀孕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推迟入学1年;
(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项目的,可推迟入学1年;
(四)有出国留学或创业等其他正当理由的,需提供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和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经批准可推迟入学1年。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部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查、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时还需递交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报告。入学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由本人持学费交费证明及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研究生,不能选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术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习年限相应增加2年(应征入伍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应以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特殊情况按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跨校课程和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上述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本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并将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归入学籍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与转导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原学专业停办、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等,可以申请转专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属于跨学科门类或跨一级学科申请转专业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论文阶段的;
(四)已转过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属学部(院)同意,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部(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经研究生部审核,并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准予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当年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经转入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可,转专业前已修读的部分课程及已获的学分可计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但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等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重新进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或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本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证明,经所在学部(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申请一旦批准,不得撤销。准予转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校批准之日起2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外校研究生申请转学到本校的,由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和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学习成绩证明,并需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在征得拟转入学部(院)同意、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转入。
若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与导师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研究生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确因学校学科调整、研究生转专业或导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研究生无法在原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转导师。
研究生转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需征得原导师同意,且有导师同意接收,所属学部(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应当休学:
(一)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务室证明,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最小单位,单次申请不超过1年;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学习年限内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师、学部(院)同意(若因病休学,需经校医务室确认),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于2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相关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部(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部(院)同意并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部(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的学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并告知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处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自批准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德、智、体、美合格,并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习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习环节,成绩合格,并且经导师同意,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不低于3.5且已发表SCI论文一篇,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进行论文答辩的,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延期毕业,经导师、学部(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学校为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提供基本的学习条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延长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奖助学金等。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习环节,但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可再次申请论文评审和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1年,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者,可申请肄业,发放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到1年,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位类型、培养层次、培养方式,以及招生录取时确认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录入、上报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所需个人信息以电子注册的学籍信息为依据。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无法定效力的个人信息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及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申诉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学分、成绩评定及绩点计算等,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沪二工大研[2013]224号)同时废止。